“97国际至尊品牌9762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公布 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1-01 05:12   浏览次数: 次   作者:97国际至尊品牌97622
本文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 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章 食品检验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所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融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食品储存和运输等活动,应该遵从本条例。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该遵从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掌控、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创建和完备科学、严苛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性负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掌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发表涉及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管理,拒绝接受社会监督,分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统一领导、的组织、协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付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分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为本级支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帮助执法人员、宣传引领等涉及工作,确认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帮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于)民委员会应该帮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找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创建并实行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创建职业检查员为主体、全职检查员为补足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分担下列职责:(一)制订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部署、专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三)的组织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根本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四)敦促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组织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视学;(五)研究、协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六)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其他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公共卫生身体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成立派出机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该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体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经营网站等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应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展开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该现实、公正。

希望社会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权的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倡身体健康的饮食方式,强化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护能力。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必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创建和完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备案并实行。分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积极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现实、精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的拒绝,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搜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有可能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涉及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收到通报后,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更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分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积极开展监测工作,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给与帮助。

收集样品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缴纳费用。收集样品费用的缴纳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拒绝,融合自治区实际,负责管理的组织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正式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构成的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展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找到必须展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该向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明确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获取风险来源、涉及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对必须展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应该及时的组织积极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该作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和修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告的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结论不安全性结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刻向社会公告,告诉社会公众暂停食用或者用于,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暂停生产经营;必须制订、修改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及时制订、修改。

第十五条 对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可以制订、完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向社会发布,并报国务院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备案。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考涉及国际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普遍征询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的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该可供公众免费查询。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继续执行情况展开追踪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因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追踪评价,对食品安全标准继续执行过程中不存在的问题展开搜集、汇总,并及时向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找到食品安全标准在继续执行中不存在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在整理汇总后逐层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该依法获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注册,并按照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应该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方位。

第十八条 禁令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一)以餐厨荒废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的食品;(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假造产地,假造或者假冒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法律、行政法规禁令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涉及产品。禁令用于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作为原料,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的再生产或者再行加工销售。

第十九条 获取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该创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实情况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涉及信息,存留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涉及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合约届满后二年。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创建邻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餐馆应该成立邻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邻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于存放在、陈列、出售,并做出显眼提醒。前款所称之为邻近保质期食品,其邻近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邻近保质期为三十日;(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严重不足半年的,邻近保质期为二十日;(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严重不足九十日的,邻近保质期为十日;(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严重不足三十日的,邻近保质期为二日;(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严重不足十日的,邻近保质期为一日。

希望食品生产经营者制订严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邻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容许不标示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另设邻近保质期。第二十一条 对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经营者应该采行染色、毁形等措施不予封存或者展开无害化处置并真实情况记录处理结果,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产品保质期于季后二年。

禁令以改动保质期或者对调纸盒等任何方式销售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该委托具备适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分担安全性责任。不受委托企业应该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拒绝接受委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纸盒上应该减少标示不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小食杂店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小食杂店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专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小食杂店专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具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储存等相同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二)用作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维持清洁卫生,合乎食品安全拒绝;(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该采行防尘、防潮、防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本条称之为小食杂店,是指相同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小,专门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其确认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食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制度。实施统一仓储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对食品进口商展开按规定记录,其各分支机构应该创建总部仓储食品台账,并在现场获取企业总部存留的食品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使用电子化管理的,应该确保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可以查找食品台账。第二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出售、用于和储存,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创建销售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二)食品经营企业创建出售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口商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创建用于记录制度,真实情况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于范围、使用量、用于日期等内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用于专柜(位)储存食品添加剂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睡衣的容器应该标明食品添加剂明确名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销售、出售和用于食品添加剂记录和涉及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产品保质期于季后六个月,没具体保质期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产品销售、出售或者用于之日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涉及产品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展开纸盒,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纸盒、标签、说明书的明显方位,应该标明“食品用”字样。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创建出厂食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出厂食品存留样品。留样数量应该符合最少一次全项检验的必须,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食品保质期。

减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留样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食品出厂之日后二年。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后复产的,应该合乎食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倒数投产多达六个月的,复产前应该真实情况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产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融合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特点,根据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维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创建以及运营等动态风险因素,审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风险等级确认自查成倍,定期对资质情况、生产经营环境条件、进口商按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展开食品安全自查,作好自查记录。在自查过程中找到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不道德不合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拒绝的,应该立刻采行整改措施,避免食品安全隐患。第三十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该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方位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摆放地点应该合乎食品安全拒绝,对多达保质期的食品应该及时清扫。

利用电视购物销售食品的,应该以便于消费者辨识的方式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成立专区或者专柜;(二)合乎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三)对必要入口的散装食品,用于防尘遮挡、设置隔绝设施、获取专用容器和取工具、用于合乎食品安全标准和拒绝的包装材料;(四)对由食品经营者新的填装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填装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装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酒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由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者依法注册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二)睡衣容器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粘贴标识,标识内容还包括酒类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精度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第三十三条 专门从事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类似食品销售,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并比对所经营类似食品的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写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一致性,不完全一致的不得销售;(二)不得销售依法应该登记而未注册的类似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假冒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类似食品;(三)在销售场所成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储藏方法存放在;(四)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点评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该现实、全面,与广告审核部门批准后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不作高估功能、欺诈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订购进口食品,应该按规定进口商获取的海关开具的合格证明文件;从其他供货者订购的,应该按规定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开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存留复印件。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食品保质期于季后六个月;没具体保质期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食品卖出之日后二年。进口食品经营者应该创建进口食品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制度,按规定食品并真实情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进口商日期以及进口商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留存涉及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依照前款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在营业时段决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二)向消费者获取合乎食品安全标准和拒绝的餐具、饮具;用于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获取的餐具、饮具的,应该按规定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品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并存留其复印件,留存期限不得多于合约届满后三个月。希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电子显示屏、半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向消费者展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公开发表食品原料、配方及其来源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应该强化对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于消毒餐具、饮具展开定期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餐厨废弃物搜集、运输、储存、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禁令用于予以高温处置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三十六条 获取餐饮仓储服务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送餐人员维持个人卫生,患上国务院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规定的杜绝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专门从事送餐活动;(二)用于安全性、有害的仓储容器仓储食品,维持容器洗手并定期展开清除消毒;(三)用于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展开纸盒,防止送餐人员必要认识食品,保证送餐过程中食品不不受污染;(四)仓储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行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留存、仓储措施;(五)为集中于用餐获取仓储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纸盒明显方位标明仓储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储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存留仓储食品的样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行资金资助、信贷反对、奖励等措施,增进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用于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八条 另设食堂的机关、建筑工地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于用餐单位,分担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创建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展开检查评价。学校、托幼机构的主管部门应该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遵守食品安全责任情况展开年度视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地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的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地机构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校外托管地机构获取餐饮服务的,应该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地机构名单,并由中小学校及时在学校显眼方位审批。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备管理制度,强化宣传教育,告诉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涉及责任,防止食品安全事故。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管理,希望其在集体聚餐举行前,将举行地点、预期参与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应该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希望农村集体聚餐在合乎食品安全条件的相同场所举行。希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定食品安全协议,具体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为农村集体聚餐获取有偿服务的承办者,应该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拒绝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该依法审查并真实情况记录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经营品种等涉及信息,以书面形式具体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于举行七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展开指导和监督。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找到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该及时阻止并立刻报告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十二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法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注册,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必须办理许可或者注册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在获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获取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涉及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获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显眼方位持续审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或者归属于法律规定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情形的信息。涉及信息应该现实、精确、原始、明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改版。第四十五条 自建网站专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具备网上查找、订单分解、合约签定、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二)创建交易安全性管理制度,构建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三)创建确保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四)创建滋扰检举处置、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制度。第四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具体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平台准入条件和食品安全责任;(二)对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展开发帖注册,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涉及信息的审批、改版获取技术支持和便捷;(三)通过与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注册等信息展开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展开核查;(四)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登录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不道德和信息展开检查;(五)找到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行阻止措施并向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找到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存在未经许可或者注册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禁令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相当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网络交易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刻暂停为其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仅有为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取信息公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遵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管理责任,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展开检查,及时移除或者屏蔽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布的违法信息。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仅有营养配方食品。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仅有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该依法审批产品登记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持有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该审批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找页面。

销售保健食品应该在网站显眼方位标明“本品无法替换药物”的字样。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该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涉及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专门从事网络交易食品仓储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该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对储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拒绝,并强化对仓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四节 食用农产品销售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转入集中于交易市场,其销售者应该向市场开办者获取身份证明,待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该获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无法获取身份证明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之一的,市场开办者应该对食用农产品展开取样检验或者较慢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除应该合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拒绝以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对经营区域展开合理布局、区分,确保经营区域布局合乎集中于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技术规范;(二)按规定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存留其复印件,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销售者暂停销售后六个月;(三)与有相同摊位的入场销售者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协议,具体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权利义务;(四)创建入场销售者档案,真实情况记录其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口商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留存期限不得多于销售者暂停销售后六个月;(五)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管理制度,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任)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六)找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及时阻止销售者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创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信息审批制度,在市场显眼方位设置信息公示栏,审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情况和滋扰举报电话等信息;(八)大力帮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置牵涉到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问题的滋扰和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或者阻扰执法人员活动。

第五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维持食用农产品存放在环境安全性、有毒、有害、洗手,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剧毒、危害物品混放,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纸盒、清除、保鲜、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加到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第五十二条 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应该纸盒并标示适当标志和均须机构,纸盒上应该标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一)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食用农产品,但是生动畜、禽、水产品除外;(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纸盒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前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拆包后必要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仍然自行纸盒。

第四章 食品检验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食品检验能力建设,统合食品检验资源,创建协商统一的适应环境区域性检验市场需求的食品检验体系,构建资源共享。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展开取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应该严苛按照操作规程提取样品,取样过程中构成的文书、收集的视听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核实取样单内容并签署或者盖章证实,经证实后的取样单视作对取样过程和程序等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该登录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展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检验。检验人员应该认同科学,秉承职业道德,不得伪造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应该砖墙食品检验机构印章,并有检验人员的亲笔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开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管理。

食品检验机构拒绝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展开检验,找到不存在加到违禁物质等根本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检验的产品已声明归属于科研产品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必须对食品检验机构展开监督评价,找到不存在检验能力缺失或者有根本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该中止委托并向确认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展开通报。第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创建重点监督管理食品、食用农产品目录,具体监督管理重点,向社会发布并的组织实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等,确认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成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消费量较小、安全性风险较高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仅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该展开重点取样检验。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创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到平台。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信息追溯到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向社会发布。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真实情况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到平台上报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电子凭证,该凭证可以作为其遵守同一出厂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到责任的依据。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上载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客观、有效地、现实地记录和留存进口商、生产加工、纸盒、运输、储存、销售、检验、解任和暂停经营等信息,逐步构建全程追溯到管理。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前进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创建牵头鼓舞惩戒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创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真实情况记录并动态改版许可授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公安部门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发布,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行政许可和政府扶植的最重要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用状况对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有不当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减少监督检查成倍;对不存在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行牵头惩戒。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展开责任约谈:(一)再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注目的;(二)生产经营过程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的;(三)并未及时处理滋扰检举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不当社会影响的;(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出必须展开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约谈或者并未按照拒绝实施排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作不当记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牵涉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还应该依法不予惩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未遵守食品安全职责,并未及时避免区域性根本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该对其主要负责人展开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并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并未及时避免监督管理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该对其主要负责人展开责任约谈。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找到欺诈标示认证标志或者不合乎证书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该及时通报证书接纳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行政处罚或者采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该强化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成立食品安全统一滋扰、举报电话和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找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电话该电话或者通过信息平台滋扰、检举,也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滋扰、检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收到滋扰、检举,对归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法院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在二个工作日内接管有权处置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滋扰人、举报人。

有权处置的部门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卸责任;归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该依法展开处理。有关部门应该对举报人的信息不予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求证有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法律、行政法规有数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登记证:(一)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假造产地,假造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再生产或者再行加工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惩处。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法律、行政法规禁令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涉及产品作为原料再生产、再行加工销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违法生产经营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的惩处规定继续执行。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登记证:(一)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获取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并未创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未真实情况记录和留存涉及信息和凭证的;(二)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未创建并遵从邻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三)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未真实情况记录和留存销售、出售、用于食品添加剂涉及信息和凭证,或者并未按照拒绝储存食品添加剂的;(四)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并未创建并遵从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五)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并未按照规定标明涉及信息、自动售货设备或者其摆放地点不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六)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电视购物销售食品并未按照规定标明涉及信息的;(七)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不符合要求的;(八)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营业时段并未决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检查工作的;(九)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遵守按规定义务并按照规定留存涉及凭证的。

第六十九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登记证:(一)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餐厨荒废油脂等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品的;(二)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未采行染色、毁形等措施不予封存或者展开无害化处置并真实情况记录和留存处理结果,或者以改动保质期、对调纸盒等任何方式销售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第七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具备适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登记证。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受委托企业未在不受委托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示涉及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小食杂店专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给与警告;逾期不修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倒数投产多达六个月,复产前并未遵守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类似食品销售者并未在销售场所成立专柜或者专区并设置提示牌,或者并未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储藏方法存放在类似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餐饮仓储服务提供者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责令歇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登记证:(一)决定患上国务院公共卫生身体健康部门规定的杜绝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专门从事送餐活动的;(二)并未用于安全性、有害的仓储容器仓储食品并维持容器洗手、定期展开清除消毒的;(三)并未用于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对食品展开纸盒的;(四)仓储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并未采行能确保食品安全的留存、仓储措施的;(五)获取集中于用餐仓储服务时,并未在食品容器或者纸盒明显方位标明仓储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储存条件和食用方法,或者并未按照规定存留仓储食品样品的。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获取有偿服务的承办者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并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登录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不道德和信息展开检查的。第七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显眼方位持续审批涉及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并未及时改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建网站专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不符合要求的;(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未具体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平台准入条件的;(三)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未为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批、改版涉及信息获取技术支持和便捷的。仅有为劲射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取信息公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违背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并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展开检查并及时移除、屏蔽违法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惩处。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仅有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未按照拒绝审批类似食品涉及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并未按照拒绝标明涉及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放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纸盒、清除、保鲜、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加到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并未按照规定展开纸盒、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并未遵守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根本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解聘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该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并未按照规定遵守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并未按照规定遵守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公布职责的;(三)找到食品安全事故、根本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收到涉及通报、滋扰、检举后,不立刻采行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的;(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推卸责任处置,或者对根本性食品安全隐患有革职责任的;(五)泄漏举报人涉及信息的;(六)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缴纳费用,索要、行贿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的;(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道德的。第七章 所附 则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和安全性管理活动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未不作规定的,限于本条例。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于交易市场内有相同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还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还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指源于农业活动,予以加工或者仅有经过挑拣、潮湿、消灭、拆分、物理保鲜、纸盒等方法初级加工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还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蛋、蜂蜜、水产品以及食用菌等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集中于交易市场、商场、餐馆、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食用农产品集中于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成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获取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校外托管地机构,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获取照料、辅导、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餐厨荒废油脂,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不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荒废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不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瓦解、食品加工废料和荒废油脂等。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不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祭祀、寿辰、升学、子女出生于、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行、用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调的聚餐活动。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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